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的解答5認為: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資質合同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前述合同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的約定,應為無效。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會派出財務人員等個別工作人員從發包人處收取工程款,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資金,也不承擔風險。實際施工人自行組織施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該管理費實質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管理的對價,而是一種通過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此類管理費屬于違法收益,不受司法保護。因此,合同無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該問題一直以來的爭議都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有的為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有的為轉包方的轉包牟利。對于前者,在查明轉包方實際參與了施工管理服務的情況下,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于后者,因轉包方并未進行管理亦無實際付出,故不存在對其投入折價返還的問題。在分配合同無效的后果時,應遵循誠信原則,不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專業法官會議紀要與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的觀點存在明顯差別,實踐中應按照哪個意見處理呢?筆者認為,在專業問題上,還是要以民一庭專業法官的會議意見為準。那么,是否意味著今后再也不能收取“管理費”了?建筑企業還有沒有其他通道可以繼續謀利呢?筆者認為,承包人謀取利益的通道依然存在。舉例說明。
案例1:業主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約定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實際施工人,收取100萬的管理費。
案例2:業主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約定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實際施工人,約定工程價款為900萬元。
根據最高院民一庭專業法官會議的意見,案例1承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費,所以實際施工人可以取得工程款1000萬元。但是案例2會發生什么情況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但在工程合格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這就意味著實際施工人要參照“合同”的約定收取工程款,此處的合同是指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900萬元,故案例2的實際施工人只能拿到900萬元工程款。很明顯,在基本事實一致的情況下,僅在合同的約定上作一點微小的調整,案例2與案例1的結果就大相徑庭。也許有人會說,這也太坑人了吧?但這就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則確定的結果。
因此,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約定了“管理費”,則該約定無效,承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費。但如果約定了比總包合同更低的工程價款,該約定會被參照,此即為承包人繼續謀取利益的通道。
該問題一直以來的爭議都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有的為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有的為轉包方的轉包牟利。對于前者,在查明轉包方實際參與了施工管理服務的情況下,可參照合同約定處理;對于后者,因轉包方并未進行管理亦無實際付出,故不存在對其投入折價返還的問題。在分配合同無效的后果時,應遵循誠信原則,不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專業法官會議紀要與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的觀點存在明顯差別,實踐中應按照哪個意見處理呢?筆者認為,在專業問題上,還是要以民一庭專業法官的會議意見為準。那么,是否意味著今后再也不能收取“管理費”了?建筑企業還有沒有其他通道可以繼續謀利呢?筆者認為,承包人謀取利益的通道依然存在。舉例說明。
案例1:業主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約定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實際施工人,收取100萬的管理費。
案例2:業主將工程發包給承包人,約定工程價款為1000萬元。承包人將工程轉包給實際施工人,約定工程價款為900萬元。
根據最高院民一庭專業法官會議的意見,案例1承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費,所以實際施工人可以取得工程款1000萬元。但是案例2會發生什么情況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但在工程合格的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這就意味著實際施工人要參照“合同”的約定收取工程款,此處的合同是指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合同,該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900萬元,故案例2的實際施工人只能拿到900萬元工程款。很明顯,在基本事實一致的情況下,僅在合同的約定上作一點微小的調整,案例2與案例1的結果就大相徑庭。也許有人會說,這也太坑人了吧?但這就是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則確定的結果。
因此,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果約定了“管理費”,則該約定無效,承包人不能收取管理費。但如果約定了比總包合同更低的工程價款,該約定會被參照,此即為承包人繼續謀取利益的通道。